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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论文 篇一关键词:大众传播 家庭暴力 女性刻板印象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上面的规定同时对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做了规定,对虐待的定义进行了扩张,有利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大众传播对妇女家庭暴力防治的影响
1、正面影响。一方面,随着近几年社会各界对妇女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立法被纳入到法律体系当中。相关媒体对于这些事情也是进行了相关跟踪报道,这无异于对施暴者有一定的威慑作用,通过对一些家庭暴力案例的及时报道,很好了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势头,有利于营造出社会“反家暴”的良好风气。此外,传媒通过对家庭伦理美德观念和社会意识进行广泛宣传,也让人们逐渐摒弃一些不正确的腐朽的思想道德观念,从而营造一种家庭和谐的氛围。
2、负面影响。一方面,大众传播中对女性刻板印象分析,男性的角色主要是职业角色,其职业范围是高层次的、广阔的,而女性在媒介中的形象,多为类似秘书或护士这样的传统职业形象。此外,在许多媒体形象中渗透着女人祸水的传统偏见。另一方面,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媒体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程度有差别;以报刊为例,家庭暴力的报道以案例和纪实故事为主,分析报道尚缺乏深度;有的报道题目含混,反映着媒体对家庭暴力还存在模糊认识;对国内外反暴力的理论研究和行动干预介绍较少。这些都为妇女家庭暴力防治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三、建议
1、传媒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法、守法。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为此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尤其是人权宣传,教育公民树立人人平等的法律观念,使大家学会遵守法律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同时通过人权宣传易于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做出努力,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共同为维护良好的法制环境作贡献。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相关的宣传,加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关注。网站、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都是十分有感染力的传播媒介,要进一步提高大众传媒对家庭暴力问题报道的重视程度,同时以社会性别观念影响其报道视角,改善其报道质量。促动传媒向大众传播反家庭暴力意识,唤醒和凝聚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能量。具体来说,媒体在报道家庭暴力时,需要把受害妇女作为有尊严的人,体会她们的处境,深入分析她们被困在暴力中的背后原因,如教育因素、社区文化,分析社会的两性标准、对受害女性的评价和对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家庭暴力的报道要使公众了解怎样有助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在寻求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时,不应只给妇女提要求,应更多地向社会舆论和有关社会机构、组织提出改进建议和要求。
2、摒弃大众传播中对女性的刻板印象,重新定位女性形象,借此推动女性群体自身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首先要大力宣传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在现代社会,教育越来越成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担任社会公职,从事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文化素质偏低,不仅限制了妇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能力和担任社会公职的广泛性,也使许多女性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持冷淡和消极的态度。她们往往不敢也不愿意同男性竞争,在家族中也往往处在被支配地位。
其次,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由于文化素质低,妇女缺乏享有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淡薄,以致有的妇女在家族中遭到歧视、虐待或残害时,也不懂得、不敢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使妇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培养女性的“四自”精神。几千年封建社会对妇女的压迫和歧视,造成了妇女的弱者意识,依赖性大,自卑感强,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相当多的妇女没有意识到歧视是对她们的限制和人权的侵犯,反而认同传统观念,这在农村妇女和文化水平低的妇女别明显。这种精神上的束缚和困惑,压抑了妇女的才能和潜能的发挥。因此要大力培养妇女的“四自”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女性的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
3、媒体应通过一些相关方面的报道强化妇联、立法部门等职能部门对妇女家庭暴力的认识,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必须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家庭暴力问题的日益严重,单靠妇联的说服、教育、调解等非强制手段已很难奏效,充分发挥公、检、法、司的机关职能,是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保障。此外,还应该加大对一些非职能部门、社会工作者的宣传,推动非职能部门、社会工作者更好地介入随着国内社会工作的发展,社会工作对家庭暴力方面的干预和介入将成为一种趋势和必然。家庭暴力受虐妇女作为弱势群体,也是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象。帮助受虐妇女脱离暴力的环境,重拾生活的信心,重新拥有幸福的生活应该是社会工作者受过一定的科学训练,掌握科学而有效的工作方法,可对受虐者和施虐者提供多方面的协助。
参考文献
[1]孙璐。《论当代传媒中女性刻板印象的嬗变》.苏州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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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论文 篇二论文摘要: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暴力都是一个严重新问题。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为了更好了解潮汕地区家庭暴力情况的目前状况和原因,寻找解决该新问题的策略,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自制家庭暴力情况调查问卷,并将调查收集的数据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摘要:1.精神虐待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双方所承受暴力差异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和农村的差别不大。这主要是由于重男轻女 ……此处隐藏22414个字……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亦便于报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应明确要求社区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第二,经常与社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4.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参加诉讼;3、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女)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案件的审查工作。该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5.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北京市的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将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单位不可能像从前一样对个人的事务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6.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7.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所有的妇女应该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我们的社会应该是和谐美满的人间。
参考文献:
1.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2.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5年12月8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
4.参见人民网,法界动态专栏2005年11月24日刊载,《我国重视家庭暴力防治,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5.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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