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建立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开发区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与综合执法局与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监督与总额和执法局,具体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与综合执法局
执法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组织、汇总、上报、督查督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进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总结工作情况并向市安委办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
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一般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
(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制度
执法局每月组织召开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析会议,及时分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调度会议,通报工作落实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年终组织召开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二)隐患单位领导约谈制度
对不组织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隐患整改不力或造成事故的,应及时上报,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对生产经营单位领导要进行约谈,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
(三)隐患排查整治督查制度
执法局不定时抽查各部门、各生产企业工作开展情况和挂牌隐患的整改消除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部门、各生产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开展,督促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消除。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督促挂牌隐患的整改消除,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销号制度
对排查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确认。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但短期内难以消除的,由相关部门或执法局办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主体责任、属地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责任和责任人,以利于隐患消除和责任追究。
挂牌隐患完成整改工作的,由隐患主体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整治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书面申请,经执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对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整改的挂牌隐患,由主体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情况汇报,属地或行业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开发区执法局办公室。
(五)安全隐患治理资金保障制度
隐患治理资金由主体责任单位自行筹措。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安排用于隐患治理的资金,确保隐患整治资金的落实。
(六)安全隐患举报奖惩制度
按照《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鼓励职工和社会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受理、移交、核实工作,对核查属实的隐患从严进行处罚,符合举报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部门、各企业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组织落实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事故隐患分类: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送
(一)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应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二)有关部门每周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当每月总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各有关部门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要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并向社会公告,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归档管理。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七、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体制
要建立发现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举报,聘请安全信息员等方式,排查安全生产隐患。要建立督办和查处机制,通过领导联系、定期通报、公开曝光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问责和社会舆论监督
八、推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强隐患排查和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重大隐患督办和公示制度、隐患信息管理台账制度、隐患整改验收和销号制度等,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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