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农村离婚妇女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根据区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查研究安排部署,本人围绕我区农村离婚妇女权益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全面了解基本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深刻剖析原因的基础上,对下一步如何更好维护我区农村离婚妇女权益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开展调研的基本情况
按照“四个围绕”要求做好调查研究,是开展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分别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发展妇女事业的重要意义,指出“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结合立足基层、服务妇女,依法代表和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重点针对权益受损农村离婚妇女弱势群体,围绕维护她们的权益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9月中旬至10月底,运用集中座谈、征求意见、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先后走访....等15个点位,开展集中座谈3次,联系了170余名基层妇女干部和群众,发放和收回征求意见表120余份;分别到区民政、信访等部门了解政策保障、信访案件等内容。通过以上多种方式,着重就制定农村离婚妇女权益有关保障政策或内容、妇女权益的保护满意度、本区域农村离婚妇女权益受损而表现的突出矛盾等内容了解基层农村妇女情况,听基层妇女干部和群众的想法。通过调研,做到了沉下身子到基层,静下心来听意见,进一步树牢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更加深刻的领悟了群众力量的伟大,加深了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同时,我进一步掌握了情况,理清了思路,对如何维护农村离婚妇女权益问题有了深入的启示和思考。
二、 存在的突出问题
1.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模糊,农村离婚妇女可能出现利益“两头空”的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前提条件。迄今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尚未有一部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区妇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的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为由起诉,区法院是受理并依法审理的,已有部分离婚妇女起诉村委会侵权案件胜诉,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然要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妇女胜诉的案件是村委会认可离婚妇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如果婆家村和娘家村均不认可其资格,便很难享受福利待遇。
2.对农村妇女群众法律维权知识宣传不到位。针对农村妇女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长期有效的招法,导致农村妇女通常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时,会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离婚妇女权利和财产意识淡薄,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后失去要求权利的机会。在农村依然受传统婚嫁观及男尊女卑观念的不良影响,“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这些老观念在村民中还十分普遍,不少村规民约还以这些“理论”为依据,使损害农村妇女权益的内容“合理化”。
3.村规民约中对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不足。集体经济总量有限、人多量少矛盾突出,部分村的村民受利益的驱使对这些“离婚妇女”进行抵制,采取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表决形式,经2/3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的办法,取消或者降低了作为少数人的“离婚妇女”的集体利益分配的权利,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律的倒置现象。
三、 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治站位不高,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不够深刻。没有深刻认识坚守政治方向的重要意义,就政治理解政治,没有从党的初心出发,站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实现中国梦的高度,来认识增强自身理解“四个意识”的重大意义。没有经常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从履职履责本职工作的角度认识和处理,自觉用“四个意识”“两个维护”政治尺子去衡量还不够。在主动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新时代党的妇女儿童事业落实落地上做的不好,没有做到融会贯通,不善于从政治高度去思考、分析、处理问题。认为自己的力量薄弱,就没有积极主动的与相关部门横向沟通、形成合力地开展工作,没有站在为妇女群众谋求应有权益的角度积极争取应有政策落实。
2.党性锤炼不足,宗旨观念有所淡化,与群众联系不够密切。没有自觉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逐步远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对自己人民公仆身份产生的模糊认识,颠倒了党和群众的关系。没有结合“三个摆进去”开展工作,没有时刻关注把妇女群众所思所想,特别是弱势妇女团体,对联系和服务广大妇女是妇联组织的根本任务认识不足,淡化了与群众的血肉联系,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工作作风建设不够扎实,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够强的问题,没有经常深入一线,向困难妇女群众问需、问难,更没有做到想群众之所想,为她们提供有力保障,没有做到是妇女群众贴心的“娘家人”。
3.干事创业精气神不足,宗旨意识不高,职责担当不足。做好新形势下妇联工作的本领不足,对困难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存在等靠思想,没有觉得妇联在此项工作上不是主导部门,沟通协调此项工作难度大,到其他部门呼吁可能效果不明显,没有尽全力推动维护弱势妇女的维权工作,说到底还是初心和使命落实不到位。遇到专业性强的工作自己不主动靠前,更没有及时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经常以自己不专业为由,完全不参与其中,担当作为表率作用发挥不够。
四、对策建议
1、维护农村离婚妇女产改权益。站在“守初心”“担使命”的高度,自觉运用“四个意识”“两个维护”政治尺子去衡量自身工作。积极与区产改部门沟通协调,结合我区制定的《我区区关于统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区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确保在顶层设计上明确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搭建村、街镇、区三级协调平台,对出现的离婚妇女权益“两头空”案件,以个案形式协调解决,防止出现因婆家村和娘家村均不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权益“两头空”的现象,切实维护我区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
2.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和心理辅导。强化宗旨意识,坚持每月两天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切实掌握妇女群众“难”和“需”。持续开展“建设法治我区巾帼在行动”主题活动,以妇女之家(半边天家园)为主阵地,发挥七五普法讲师团作用,打造线上线下普法载体,依托区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和一村一律师的有利契机,提供一对一个案咨询指导和法律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工作中做到,解决实际问题与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相结合,法律维权与心理辅导相结合。进一步提升改造区妇女法律心理帮助中心,按照心理帮助中心功能定位,根据现有房屋布局,除窗口值班外,打造心理倾诉室、沙盘室、心理减压室三间功能室,使心理服务更加专业化。
3.严格规范村规民约指导机制。充分发挥担当作为的表率作用,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积极与区民政、各街镇联动配合,结合妇联职责,完成好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承担的任务,切实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一是源头把关。结合妇联职责对我区村规民约模板进行严格把关,坚决以维护妇女儿童利益为己任,积极与街镇政府、司法机构沟通联动,对发现有村规民约中有侵害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的内容,立即向相关街镇及民政部门反馈。二是过程监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在村规民约的执行过程中,街镇政府负责监督村规民约的执行,妇联组织应充分发挥作用,发现有侵犯农村离婚妇女权益的情况,及时通过街镇妇联向所属政府进行反馈,积极跟进,切实起到妇联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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