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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加减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11-17 11:53:29
绩效考核加减分管理办法(试行)

绩效考核加减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以干成事论英雄,以解决实际问题论能力,以高质量发展项目和高水平制度创新成果论业绩的用人导向。公正评价工作人员业绩,促进提升社会事业方面的改革创新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动力、主动争取上级部门政策、项目、资金的支持,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加分事项

第二条 在改革创新工作中,形成国家级、省级、示范区改革创新经验案例的,按照层级,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三条 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深化信用承诺制审批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实现教育优质化发展、提升医疗、养老服务水平、促进文物保护利用、提升残疾人服务、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等方面,形成国家级、省级、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案例的,按照层级,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四条 在重点专班工作中,完成省级、示范区、局专班工作事项的,按照专班层级,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五条 在“三争取”工作中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区支持的项目、资金、政策的,按照层级,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六条在工作中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通报表扬的,按照层级,分别加3分、2分、1分。

第七条 在日常工作中获得局长批示或会议表扬加0.5分;由两名及以上副局长提议表扬,并经局长同意,给予工作人员加0.5分。

第三章 减分事项

第八条在工作中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改革创新、营商环境、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等绩效考核指标的,按照层级分别减3分、2分、1分。

第九条 在工作中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省级、示范区、局专班工作的,按照层级分别减3分、2分、1分。

第十条 在工作中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批示或会议批评的,按照层级分别减3分、2分、1分。

第十一条 在日常工作中受到局长批示或会议批评的人减0.5分;由两名及以上副局长提议批评,并经局长同意,给予责任人减0.5分。

第十二条 在工作中未按照《沈抚示范区营商诉求办理考核细则》,及时处理8890营商综合服务平台的群众咨询和投诉问题的减0.5分;处理群众咨询和投诉问题进行退件处理后扔被退回我局的减0.5分。

第十三条 在工作中未按时限完成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局部署的督办任务的,按照层级分别减3分、2分、1分。

第十四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分管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综合治理和群体性信访稳定事件的,给予相应责任人减0.5分;产生负面影响的减1分。重大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上述加减分事项由1名工作人员单独完成的,由该工作人员得相应加减分;加减分事项由多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的,由相关的多名工作人员共享相应加减分,加减分权重由该项工作的负责人依据每位同志承担工作量确定。

第十六条 其他加减分情形可由局绩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绩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绩效考核加减分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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